各市水利(水务)局、各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安排,加强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与管理,增强全省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根据《“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山东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年)》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水利厅
2022年3月24日
山东省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安排,加强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与管理,增强全省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根据《“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山东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年)》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是指由省水利厅命名,以省水利厅厅属单位、专业队伍、水利施工企业、实行库队结合的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库等为主组成,从事水利工程水旱灾害防御的专业队伍。
第三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固定队伍人员,充实水旱灾害专业技术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实现常年良性运行,队伍长期保持稳定。
第四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应当按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水旱灾害防御物资设备库房和训练场地,配备必要的水旱灾害防御设备,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固定专人维护保养,确保日常训练、水旱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需要。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对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给予一定的水旱灾害防御设备支持,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严格按照《山东省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开展设备登记、管理、使用、清查、处置、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队员应当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热爱水旱灾害防御事业并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水旱灾害防御技能。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应当加强水旱灾害防御管理、应急处置、设备使用、案例分析及实操实习、应急救护、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培训,支持水旱灾害防御队员一专多能。
第六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应当围绕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目标,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结合水利建设管理、水旱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编制训练大纲,制定队伍年度水旱灾害防御技能训练计划,加强以水旱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为重点的培训演练。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演练、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水旱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标准化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规范管理。
第八条 省水利厅将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纳入全省水旱灾害防御统一指挥调度体系,对重大水旱灾害防御实施应急支援,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
第九条 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加强对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为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能力培养、装备建设、预案演练、技能培训、专家指导、水旱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等提供支撑。定期组织开展水旱灾害防御技能培训、联合演练等活动。
第十条 省水利厅统筹全省水旱灾害防御需要,对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下达调度指令,指挥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参与力量前置、值班备勤、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理及培训演练等工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下达口头调度指令,事后补办书面指令。申请调用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的单位,应当逐级提出书面申请呈报省水利厅。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申请,事后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应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接到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和装备,***时间到达水旱灾害防御现场或***地点向负责统一指挥的现场指挥机构报到,服从现场指挥机构指挥。
第十二条 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等任务完成后,现场指挥机构下达任务结束和撤离指令,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应当按照指令撤离现场并报告省水利厅。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应当及时对水旱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等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并于任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省水利厅。
第十三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受命参与水旱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发生的费用,报省水利厅审核,商省财政厅安排省级资金解决。
第十四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应当严格落实值班备勤要求,实行值班队长带班、值班人员值班、水旱灾害防御人员备勤制度,落实值班备勤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在汛期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举办等敏感时期,或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应当加强值班备勤和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对在水旱灾害防御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和个人,省水利厅在推荐相关表扬奖励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