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22-0180008
鲁水规字〔2022〕8号
各有关单位、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审批工作,提升服务效能,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
(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
(三)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设置在区域评估范围外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其中,因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报告表存在“以大报小”问题,被撤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处于信用惩戒期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适用承诺制管理,按非承诺制方式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二、明确审批要求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相关承诺内容、办理程序等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规定执行。
在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前提下,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发区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提交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三、规范专家评审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符合条件的水土保持评审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意见格式参见附件)。
评审专家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相关市场主体存在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况的应当回避,不得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签署专家意见。
评审专家应严格依法依规评审,认真负责的进行审查,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各有关单位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或其所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存在编制质量差、“以大报小”等问题的,应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并及时通过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上报,相关情况将作为专家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严格审批监管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前、事中、事后衔接工作机制。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违规变相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加强水土保持监管。
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批先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方案编制单位1年内有2个及以上编制的水保方案未通过审查审批的,依据有关规定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作出不实承诺被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列入水土保持“黑名单”。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单位,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鲁水规字〔20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意见(参考格式)
山东省水利厅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