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管理,保障水旱灾害防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财农〔2011〕32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7日
山东省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总则
***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管理,保障水旱灾害防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财农〔2011〕32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水利厅组织做好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采购、日常管理及使用。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防储中心”)承担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使用工作,根据需要调拨物资,并根据使用情况进行回收登记、归库。
第三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水旱灾害防御。
第四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统一调配、保障急需”的原则,相关技术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储备定额与品种
第五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定额由省水利厅根据水旱灾害防御需要确定。
第六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以高精尖防御设备、大型防御设备、防御物资等为主,品种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防御物资及配套物资。
(一)洪涝灾害防御物资。(1)防御设备,包括防汛指挥车、水域勘察车、水下机器人、无人机、堤坝管涌渗漏探测仪、水文设备、排水车、水陆两栖车、移动泵站(船)、指挥艇、橡皮舟、冲锋舟、挂机艇、救生装备、潜水设备、水下切割焊接设备、水下爆破设备等;(2)防御物资,包括铅丝笼及铅丝网片、钢丝网兜、钢筋笼、钢架管、袋类(麻袋、编织袋、膨胀袋)、砂石料、锹、锨、镐、桩木等常用物资,装配式围井、土工滤垫、土工布(膜)、堵漏材料、挡水子堤、移动防护浮墙、植桩机、抛石机等。
(二)干旱灾害防御物资。包括:供排水设备、找水物探设备、打(洗)井设备、水泵及管路、拉水车、储水罐(囊)、净水设备(车)、节水设备等。
(三)配套物资。包括:工具车、保障车、牵引车、运输车、自卸车、叉车、吊车,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发电设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电缆、帐篷等。
第七条 省水利厅根据职责分工和防灾减灾需要,确定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种类和数量,逐步落实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体系规划。
储备方式
第八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方式由防储中心确定。
第九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采取定点储备、委托储备两种方式。定点储备由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库储备(以下简称“储备单位”);委托储备由防储中心委托非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库或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储备(以下简称“代储单位”)。防储中心应当与代储单位签订代储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防储中心应当掌握省内各地区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生产、库存、销售等市场动态,与有关生产厂家协作联系,做好紧急情况下物资调用准备。
购置与管理
第十一条 防储中心根据省水利厅安排部署和水旱灾害防御需要,提出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采购计划,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同意后,于下一年度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产权属于防储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要求,开展物资登记、管理、使用、清查、处置、报告等工作,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应当实行专库存放。仓库内部干净整洁,通道通畅,具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避光、保温和防鼠、防虫等条件,配备视频监控、防雷、消防等设施设备,物资标牌明显、码垛整齐。
第十四条 防储中心负责建立健全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管理标准、管理制度,直接管理储备单位及其储备的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指导、检查、监督代储单位管理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组织调运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
代储单位承担代储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日常管理,配合防储中心调运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定期向防储中心报送代储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储备单位和代储单位应当配足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定期维护仓储设施,常态化开展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维护保养,保障仓储设施安全,物资性能良好。
第十六条 储备单位和代储单位应当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加强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使用、水旱灾害防御技能培训。支持省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使用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以干代训。除维护保养、技能训练外,使用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应当报防储中心批准。
第十七条 严格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出入库管理。出库应当办理出库手续。入库包括物资购置入库、维护保养返库和调用物资归库,应当先验收、后入库。
防储中心组织新购置水旱灾害防御物资验收入库,依据质量检测报告、采购合同和相关技术标准,对验收物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生产日期、出厂合格证明等进行核对,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入库报告单,办理物资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予入库。
物资维护保养组织单位负责维护保养物资验收返库,对出厂合格证明、质量检测报告等进行核对检验,验收合格后办理物资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予入库。
防储中心会同储备单位或代储单位负责调用物资归库。防储中心牵头组织对调用物资进行清查盘点,验收合格后办理物资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予入库。
第十八条 储备单位、代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规范日常管理,狠抓安全生产,杜绝安全生产事故。
物资调用
第十九条 省水利厅负责调用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省防指调用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按《省级应急物资调拨程序》调用。
第二十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调用程序:
调用申请。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逐级提出书面申请,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直接提出书面申请。若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调用批准。省水利厅统筹全省水旱灾害防御要求作出书面批准,下达调令;不能批准的,说明原因。调令应当明确调用物资的用途、品名、数量、运往地点、起运时间和运输方式、接收及押运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物资调用。防储中心组织储备单位或代储单位将物资运抵***地点。交接双方清点查验调用物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向申请单位和调令下达单位反馈调运情况。
第二十一条 调用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单位与防储中心协商结算。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做好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接收工作。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储备单位或代储单位存储。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物资,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核销账务。同时,由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重新购置后,调拨到防储中心***仓库,并做好入账核算,期间发生的购置费和运杂费均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省级启动Ⅱ级及以上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时,应对该响应级别申请调用并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二十四条 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可申请核销,以及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而报废的物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物资核销。对申请核销的物资,申请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由申请单位随同申请文件一并报防储中心。防储中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核销审批手续。
物资报废。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而报废的物资,防储中心应当组织开展清产核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核销或报废的残值收入,全部上缴省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水利厅、防储中心应当定期对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情况进行盘点、对账。出现物资盘盈盘亏的,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形成的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防储中心应当及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制政府储备物资信息卡,对物资实行动态管理。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因国家政策原因、调拨使用、报废报损、价值变化等发生信息变更的,防储中心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卡片内容,确保账卡和账实相符。
物资调拨
第二十七条 省水利厅批准调拨的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防储中心按照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二十八条 防储中心负责核算调拨物资补充购置费,报告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及时完成调拨物资补充工作。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经费分为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
购置经费是指按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体系规划和储备计划逐年安排的物资购置经费。
补充、更新经费是指按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对经批准报废、核销或调拨的物资进行补充、更新所需要的经费。
储备管理费是仓库占用、仓库维护、物资保险、物资维护保养、人工费、办公费等所需要的经费。
第三十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经费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安排省级资金解决。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经费申请、拨付程序:防储中心按照下一年度省级预算编报计划,于当年向省水利厅提出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经费申请,省水利厅审核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申请内容包括: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计划,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核销、报废情况,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计划,对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经费申请进行审核,按照规定于下一年度拨付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经费。
第三十二条 防储中心应当按时组织完成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购置、补充、更新及储备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毁损的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其补充、更新经费由相应储备单位或代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年度储备管理费按照储备物资价值的百分之六计算,根据实际需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四条 储备单位和代储单位应当加强物资储备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当年年终将本年度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防储中心。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储备、调用、补充、更新及经费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鲁水汛旱字〔201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