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19—0180008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
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水规字〔2019〕8号
(2019年12月16日印发)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公益属性、城乡统筹、强化管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19年年底,***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落实运行维护经费。
2020年年底,基本完成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农村供水公司。***建立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保障维修养护资金。
2025年年底,***建立供水工程体系、运营管理体系、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体系、监管责任体系、水源和水质保障体系五个体系,基本实现区域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目标。
二、建立规模化的供水工程体系
(一)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平原区,统筹考虑县域供水系统整体布局,大力发展规模化供水,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基本实现“一县一网”、“一县几网”供水模式。
(二)实施区域供水规模化。山丘区,合理划分供水区域,兼并整合小型供水工程,提高集中供水率,基本实现“***域一网”、“***域几网”供水。城镇周边地区,扩大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
(三)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规范化。偏远山区,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改造提升供水工程,完善净化消毒设施配备,加快村内管网改造,具备条件的村庄应供水入户,其余要设置足量取水点或净水机。
三、建立科学长效的运营管理体系
(一)推行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管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实行专业化公司管理,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县级农村供水公司成立工作。供水公司可依托城乡一体化供水企业成立,或依托区域性规模化供水企业分区域成立;单村供水及小型供水工程较多的县(市、区),可专门组建农村供水公司。农村供水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建设实施、运行管理、经营维护;按要求配合做好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县(市、区)内小型供水工程所有权人将供水工程委托给农村供水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二)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管理,强化水质检测,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建立用水户台账。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建立维修抢险队伍。
(三)强化农村供水设施保护。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附近应设置明显保护标志。进村管网、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供水单位,入户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用水户。受益村委会应当配合供水单位做好本村的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应当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并配合做好证据固定和采集工作。
(四)完善水价管理及水费收缴机制。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供水价格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核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
(五)加强农村供水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远传智能水表、预付费收费,降低供水水价,提高水费收缴率,促进工程良性运行,逐步实现供水全过程监管。
四、建立健全完备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体系
(一)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保障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用于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大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运行等情况补助。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的供水单位,应核减补助。
(二)构建现代化供水管理与服务系统。强化农村饮水关键岗位人员技术培训,加强“116”农村饮水监督电话管理和使用,鼓励构建网站、手机APP等新型供水服务平台。
五、建设全方位的监管责任体系
(一)明确农村饮水安全政府主体责任。县级政府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做好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
(二)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部门责任。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对农村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核定。
(三)强化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维护等,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情况;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六、建设安全可靠的水源和水质保障体系
(一)切实做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水源保护区划定、地理界标及警示标志设置、保护区综合整治、水源周边环境风险防范等工作。
(二)加强日常水源管理与水源水质检测。加强农村饮水安全水源日常管理,明确水源管护主体,建立健全水源巡查制度。建立自检、巡检、抽检相结合的水源水质监测体系。
(三)加快备用水源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多水源联合调度能力和跨地区水源调度能力建设,对氟化物等因地质原因超标的优先采取水源置换等措施解决。加强水源应急快处能力建设。
(四)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工作。落实县级水质检测机构人员及经费,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合理制定检测方案,因地制宜确定检测范围,重点关注本地多发、易发水质问题。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二)广泛宣传引导。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
(三)强化跟踪问效。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强调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