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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
2022-11-15 10:56 返回

SDPR-2019-0180007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

鲁水规字〔2019〕7 号

(2019年12月12日印发)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进一步规范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范围

以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

(一)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

(二)已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按要求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

二、申请材料

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等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为: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含承诺内容,格式范本见附件1);

(二)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方案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编写,后附专家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格式要求见附件2,专家意见格式范本见附件3。

三、专家审查要求

实行承诺制管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符合条件的水土保持评审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专家审查要求如下:

(一)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实行承诺制管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征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总量分析方法合理、结论基本可靠;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本条仅限于实行承诺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58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不予通过技术审查:

1.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选址选线未避让或无法避让《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定区域,方案没有提出提高防治指标值、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要求的;

3.主体工程布局明显不利于水土保持的;

4.工程扰动面积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5.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没有综合利用方案的;确需废弃、没有落实存放地的,或存放地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6.取土来源未落实,或取土场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7.水土保持措施有重大遗漏或者明显不合理的;

8.地点、名称、重要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超过5处的。

专家应认真负责地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对不符合专家审查要求的项目,不应签署同意意见。如发现专家因工作不认真负责导致审批错误或存在明显问题的,将被移出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其他要求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法做好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负责审批和监管的部门之间应加强工作衔接,确保依法审批、监管到位。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请参考附件4;不予许可决定书由市县依法自行确定。

水利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2日。

                                                 山东省水利厅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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