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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
2019-12-26 08:53 返回

鲁建教函〔2019〕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我省拟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16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行业发展、贴近岗位需求、突出专业素养,不断加强和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落实企业对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完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机制,大力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产业发展后备人才,促进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熟练掌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使用流程,熟悉建立管理有序、标准统一、质量可靠、培训合格证发放规范、数据共享互认的培训管理体系,总结出成熟、可复制的工作经验,为下一步在全省***推动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夯实基础。 

  三、组织管理

  (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根据国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政策要求,制定全省统一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按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

  2.确定符合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对培训机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3.协调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二)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按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

  2.做好本市符合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推荐上报工作,指导本市培训机构严格规范组织开展现场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及考核发证,加强对培训过程、特别是考试环节的监督管理。

  3.负责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试计划审核,考试合格人员证书编号以及持证人员证书信息的日常管理。

  4.对培训机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建议报省级主管部门。

  (三)培训机构

  1.按规定要求提出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经市、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从事现场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2.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热心为企业和从业人员服务。

  3.设立专职管理部门,配备认真负责的专职管理人员。

  4.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

  (JGJ/T250-2011)和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教学大纲,制定培训计划,认真组织教学。配备高水平师资,确保教学质量。留存过程资料,建立培训档案。

  四、工作步骤

  (一)确定培训机构条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附件3"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具备满足教学、考试使用的机房,人脸识别、监控录像等技术设施设备条件。培训机构条件见附件。

  (二)推荐上报试点培训机构。12月中旬前下发通知,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培训机构条件有关要求,推荐上报1-2家试点培训机构(***批),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同意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三)举办信息系统操作使用培训班。12月下旬,组织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各试点培训机构具体负责信息系统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手册,熟练掌握培训考核发证和证书管理各环节工作流程。

  (四)启动职业培训总结工作经验。2020年1月,发布组织开展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及时梳理汇总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为构建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长效机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附件:培训机构条件

 

 

  附件

培训机构条件

  一、符合建办人函〔2019〕384号关于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

  1.培训机构类别

  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机构应为下列之一。

  (1)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且具有专门培训机构,如企业培训中心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2)具有相关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具备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3)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等,长期从事行业相关人才培养,为行业输送大量合格人才,无不良记录。

  2.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2)建立相对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

  (3)具有与培训职业岗位、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

  (4)有专门负责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机构,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教师及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5)配备开展培训测试所必须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设备,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培训监管。

  二、其他条件

  1.培训机构须有自己的考试机房,考试机数量不少于60台(企业不少于30台),另有不少于5%的备用机。

  2.考试机可以连接互联网,独享网络宽带至少100M。

  3.考试机应达到市场主流配置,使用windows7或以上操作系统。

  4.每台考试机须配有一个摄像头,并确保摄像头能完整采集电脑前方座位区域,进行人脸识别和考试过程的抓拍。

  5.考场应配置监控设备和身份查验系统,监控设备要确保考场360度监控无盲区,摄像头成像清晰度满足考试使用要求。

  6.每个考场的考试监控录像等文件资料应完整保存6个月,以备事后抽查或调查取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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