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出台《济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3月5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济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6号),自2016年4月6日起施行。
济宁市是一个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的地区,1985年水保普查时全市水土流失面积达3148.9平方公里。近30年来,持续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取得了显著成效,据***新普查结果显示,截止2011年底,全市水土流失面积已缩小到1207.5平方公里。“十二五”期间,全市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10.9平方公里,特别是在东部山丘区和西部黄泛平原区,把蓄水保土、改善生态与群众脱贫致富相结合,有力带动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但目前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出台相关规定加强管理。
济宁市水利局2014年6月起草了《济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初稿,先后征求了市发改、经信、环保、国土、规划等11个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办法》作了多次修改完善,于2015年8月11日、12月24日两次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2016年2月27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济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坚持***系统,规范了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等多个方面;注重因地施策,针对不同区域水土流失问题提出科学合理治理措施;突出监督执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按照类别进行具体明确;符合全市实际、具有较强可操作性。
《济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共五章四十七条。***条至第八条,主要介绍了制定本《办法(草案)》的目的、适用范围、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及原则、水土保持工作责任、宣传教育等。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水土保持规划进行规范,主要内容是水土流失“两区”划分、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及实施等。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是水土流失预防工作,介绍了生产建设活动以及特定区域的预防保护措施,重点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对水土流失治理工作进行规范,主要是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管护,明确了我市不同类型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七条,主要明确了水土保持监测、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