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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2022-12-05 08:29 返回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用水统计调查工作流程,明确质量控制要求,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结合我省用水统计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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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东省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贯彻实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用水统计调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及《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方案》《用水总量核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内容包括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建设与维护,用水统计调查数据填报、审核、抽查复核、会审会商等。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据《统计法》规定和用水统计工作要求,落实用水统计职责,***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用水统计调查工作,保证工作经费,加强人员培训,遵循数出有据的原则如实填报、审核用水统计数据,建立健全统计调查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保障用水统计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国家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强化质量控制,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内落实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用水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

省水文机构承担全省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制定名录库质量评估方案、用水总量核算方案等技术文件;指导全省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复核用水统计调查数据,汇总、报送全省取用水数据;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并做好行政检查技术支撑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根据用水统计调查需要,按程序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统计、能源等部门收集有关涉水统计数据;根据名录库建设需要,按程序向各级市场监管、统计、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收集有关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的行政登记资料。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用水统计调查对象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用水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  名录库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库建设与维护工作,具体权限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八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取水工程核查登记、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库、灌区单位名录、农村供水工程名录等资料,定期收集同级有关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共同建设、维护名录库。

第九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维护后的基本单位名录信息进行逐级审核,重点审核名录的***性、代表性和名录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合规性,对审核发现的问题组织完善。

第十条  名录库维护更新按季度开展,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前收集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的新增、变更、注销、撤销等变化情况,完成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名录库建设与维护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名录库抽查复核与督导检查工作,省水利厅择机组织开展各设区的市名录库质量评估工作。

第三章  数据填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负责填报基层定报表或基层年报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本级行政区域综合年报表。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范围内基层定报表、基层年报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的综合年报表。

第十三条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依据取用水台账填报基层定报表或基层年报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填报数据和有关经济社会调查资料等,按照年度用水总量核算方案填报综合年报表。

第十四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取用水管理信息、基层定报表和基层年报表信息填写要求、企业取用水台账等,对下述报表的合规性、***性、合理性逐一审核:(一)所有基层定报表;(二)用水量较大的30户或累计用水量占总用水量不小于50%的若干户工业企业和服务业单位基层年报表(根据非重点自备水源工业企业或服务业单位本年度用水量由大到小次序确定);(三)随机抽取3个小型灌区(如少于3个则全部选取)基层年报表;(四)随机抽取3个人工河湖补水工程(如少于3个则全部选取)基层年报表。

对其他基层年报表,审核与水资源税平台数据一致性、表内数据协调性和合理性。

对经审核发现的不合理但属实数据应要求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给予备注说明。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取用水管理信息、综合年报表信息填写要求、年度用水总量核算方案及其他有关社会经济统计数据、有关历史数据等,对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的综合年报表合规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逐一审核。

第十六条  基层定报表填报与审核每季度开展一次,基层年报表和综合年报表填报与审核每年开展一次。均应在规定的审核截止时间前完成。

第四章  数据质量抽查与复核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报表开展抽查与复核,省水利厅对全省用水统计调查数据开展抽查与复核。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报表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户大中型灌区、10户公共供水企业、10户重点自备水源工业企业、5户重点自备水源服务业单位、5户小型灌区、10户非重点自备水源工业企业、5户非重点自备水源服务业单位、3户人工河湖补水工程作为抽查对象(以上各类如少于抽查基数,则选取全部),根据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审核档案资料,复核直报系统中填报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是否相吻合等,并结合水资源监控数据、水资源税平台数据及有关历史数据,分析统计调查对象填报数据合规性、合理性,视情况进一步开展现场数据核实比对、水量监测合规性检查、水量现场比测等核查工作。

第十九条  省水利厅在全省范围内随机抽取不少于10户大中型灌区、20户公共供水企业、20户重点自备水源工业企业、10户重点自备水源服务业单位、10户小型灌区、20户非重点自备水源工业企业、10户非重点自备水源服务业单位、6户人工河湖补水工程作为抽查对象。复核要求同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用水统计调查数据审核截止时间前,组织完成本季度基层定报表、本年度基层年报表的抽查复核工作,并将复核成果报省水文机构。

省水利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当年基层定报表、上年基层年报表和综合年报表的抽查复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水利厅组织对全省分区综合年报表开展***复核。重点审核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分行业用水量较上年变化的合理性,分水源取水量与当年水资源条件的吻合性,分行业耗水率的合理性和区域协调性,经济社会指标与往年的协调性等。

第五章  会审会商

第二十二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本部门规划、水资源、农水、节水、调水等内设机构及有关水文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统计调查成果进行会审会商,形成会审会商纪要。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统计等单位参加。

第二十三条  会审会商内容主要包括区域年度取用水总量核算流程、方法等是否符合《山东省年度用水总量核算方案》要求,区域分行业用水量、分水源取水量是否合理、可靠等。会审会商应在取用水综合表上报截止时间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全省用水总量成果经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利厅会审会商。根据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反馈意见,省水利厅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修正,***终由水利部审定。水利部审定后的取用水量成果,可正式编印于年度各级水资源公报。

第二十五条  省水利厅通过山东省电子政务专网公文交换系统向省有关部门共享年度山东省水资源公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次年4月15日前,将本年度本级行政区域综合年报表纸质版盖章后报送省水文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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