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水土保持技术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山东省水土保持技术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量化扣分标准
山东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1
山东省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技术服务评价。通过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共享、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实现对技术服务的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是指提供水土保持设计、监理、监测、验收报告编制等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四条 依托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全省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共享和使用。
第五条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在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作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单位,是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认定单位。
不良行为信息应当自作出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并在省级水利建设监管服务平台公开。
第七条 信用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真实、及时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实行三色预警评价。根据不良行为记录量化扣分标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三色预警评价并定期公布。半年内,扣分在1分(含)以内的,给予“黄色”预警;扣分在1分至2.5分(不含)的,给予“橙色”预警;扣分在2.5分(含)以上的,给予“红色”预警。
第九条 年中和年底更新三色预警评价结果。根据预警级别加强监管。连续2年未受到三色预警评价的技术服务单位,依规享受有关激励或褒扬措施。
受到“黄色”预警的,抽查其评价时段内技术服务成果总数量的20%;受到“橙色”预警的,抽查其评价时段内技术服务成果总数量的50%;受到“红色”预警的,抽查其评价时段内技术服务成果总数量的70%。
第十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根据技术服务主体的评价状况,对评价高的服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措施;对评价低的服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减少赊销额度等措施。对应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的相关单位,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评价管理工作纳入履职督查。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评价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规范地在省级水利建设监管服务平台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1月31日。
附件2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量化扣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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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
共同责任对象 |
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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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单位 |
1.未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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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续设计工作严重滞后。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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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测单位 |
1.水土保持监测滞后或中断6个月及以上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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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时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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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较严重问题未向生产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提出监测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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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总结报告的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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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土保持监测季报三色评价结论或者总结报告结论与实际不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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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土保持监测原始记录和过程资料不完整。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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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理单位 |
1.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且未征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
1 |
2.施工中乱倒乱弃或顺坡溜渣4处以内。 |
施工单位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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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中乱倒乱弃或顺坡溜渣4处以上。 |
施工单位 |
1 |
|
4.弃渣堆放未按要求分级堆放、分层碾压等。 |
施工单位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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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弃渣场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或隐患。 |
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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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或植物措施、临时措施落实到位不足50%。 |
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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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按规定开展施工监理和设计变更管理。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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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未及时制止和督促处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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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
1.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作出验收合格结论。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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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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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生严重水土流失事件,未及时有效处置。 |
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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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水土保持档案资料不完整、不规范 |
生产建设单位、有关技术服务单位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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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按要求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
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技术服务单位 |
1 |
|
(八)在相关工作及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有关技术服务单位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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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实施水土保持行政强制的。 |
有关技术服务单位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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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拒不执行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的。 |
有关技术服务单位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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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事项。 |
有关技术服务单位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