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投资促进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加强再生水配置利用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23〕2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水资源条件和再生水配置利用现状,就加强再生水配置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节约战略,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统筹考虑水资源禀赋、承载能力、现状条件与发展需求,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以强化配置管理、促进配置利用、加强能力建设、健全体制机制为重点,不断扩大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为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统筹配置。发挥规划***作用,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在制定水资源保障或配置方案时,综合考虑再生水工程布局、水质特征、利用条件和用水需求,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严格管控、应用尽用。明确区域再生水利用目标,严格水资源论证与节水评价,加强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管理,促进再生水应用尽用。
因地制宜、***施策。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禀赋、利用条件等,从实际出发,按需定供、按用定质,科学确定不同用途再生水配置方案。
政策激励、市场驱动。完善再生水利用相关激励与保障措施,发挥市场在再生水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完善再生水开发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推进水价和用水权改革,促进再生水市场化交易。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省再生水配置利用能力和规模持续提高,全省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以上,形成***适用成熟的再生水配置利用模式,全社会对再生水接受程度明显提高。
到2030年,全省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建立起完善的再生水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再生水经济、高效、系统、安全利用的局面基本形成。
二、强化配置管理
(四)科学规划布局。编制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水利综合规划时,要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与配置体系。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明确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和新区等产业聚集区规划以及相关行业专项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将再生水作为重要水源统筹配置。设区的市或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组织编制再生水配置利用规划,明确再生水配置利用目标,对再生水利用方向、设施建设等统筹布局,推进再生水在工业、生态、城市杂用、农业等各领域利用。(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五)严格论证审批。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取水许可审批及延续时,应当充分论证再生水利用,按规定优先配置再生水。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未论证再生水利用的,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建设项目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化工园区再生水配置比例不低于35%,经论证确实暂不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应当明确再生水利用时限和过渡期水源配置方案,过渡期结束应按要求配置利用再生水。建设项目或工业园区使用淡化海水等其他非常规水的,可等同再生水配置。用水单位或园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源配置方案落实再生水配置利用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等配合)
(六)强化计划管理。将再生水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对按规定应当使用再生水的用水单位,或者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再生水水量水质满足要求的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在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时,应当优先配置再生水。下达的用水计划应当明确再生水利用量或利用比例,对于应当利用再生水无正当理由未利用的用水户,应核减其下一年度常规水源的计划用水指标。(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职责分别负责)
(七)加强监测统计。再生水用户应按规定安装计量监测设施,如实上报用水量数据。鼓励供水单位建设再生水在线监测管理平台,实现对再生水供用水量监测、水质监测预警、再生水管网压力监测等功能,不断提升再生水供水管理能力。建立再生水监测统计及信息共享制度,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相关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做好统计口径衔接工作。(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职责分别负责)
(八)引导市场配置。建立多元化的再生水配置利用资金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再生水配置利用项目的支持。在当地政府统筹协调下,再生水供用双方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再生水价格。对于提供公共服务功能的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等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再生水利用。取用再生水的,可按照《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用水权证,鼓励开展再生水水权市场化交易。(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根据职责分别负责)
三、促进配置利用
(九)重点推动工业生产再生水利用。工业园区应加强园区污废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充分利用周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将再生水作为工业生产冷却、洗涤等用水的重要水源。鼓励园区配套建设再生水集中处理设施,根据企业用水需求推进再生水梯度处理、分级分质供水。加快推进企业内部废污水循环利用、一水多用,不断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职责分别负责)
(十)大力推动城市再生水利用。再生水水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市政杂用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各地要结合再生水厂布局和市政杂用需求,通过铺设管网、布设取水点和绿化喷头、配备运水车等方式,因地制宜发展集中式、分散式等多元化利用方式。新建或改造老旧市政道路、桥涵时,具备条件的应同步规划、建设再生水管线设施,或充分考虑预留再生水管网线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十一)规范推动生态环境再生水利用。在满足相应水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下,优先配置再生水用于河湖、湿地生态补水以及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有生态补水需求的河道(河段)制定生态补水方案时,应优先将再生水作为补水水源。(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十二)稳妥开展农业再生水利用。有条件的缺水地区,再生水水质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的,可将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同时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不达标再生水对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造成污染。(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因地制宜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根据当地实际,在重要排污口下游、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口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进一步提升再生水水质,纳入区域水资源调配体系,推动区域内各类水源统筹利用、循环利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配合)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再生水配置利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再生水配置利用工作的组织***,充分发挥节约用水协调机制作用,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再生水配置利用工作。(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配合)
(十五)加强激励约束。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推进实施国家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和重点城市再生水利用三年行动,部署开展省级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加强对各市再生水等非常规水配置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非常规水利用目标未完成的,省水利厅将进行约谈和通报。将再生水利用纳入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园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评价指标体系。(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十六)强化技术支撑。鼓励开展再生水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科研攻关,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动***实用技术设备集成、示范和应用,支持发展再生水相关产业。依据国家有关再生水利用技术标准,根据我省实际,探索制定再生水利用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等主体编制再生水利用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再生水配置利用宣传,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全省“节水宣传月”等重要节点,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大力宣传再生水利用的重要意义、法规政策及典型案例,传播国内外***经验技术,科普再生水安全利用知识,提高公众对再生水利用的认知度和接受度。(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