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管理,规范技术审查流程,提高设计成果质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设计质量管理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监督管理,指导项目法人落实设计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签订、严格执行设计合同,约束设计单位保证设计成果质量。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质量内部控制管理,落实校审制度,提高设计质量和效率。
二、优化可研报告报审流程
按照审批权限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立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省水利厅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规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在报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步向省政府报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压茬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是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设计成果审查程序
省水利厅承办部门收到项目审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技术审查单位组织审查。技术审查单位在接受委托后的3个工作日进行初审,对基础资料不实不全、设计方案有重大缺陷的项目向省水利厅出具初审不通过的书面意见,终止审查程序;对具备审查条件的项目,从接受委托开始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项目法人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技术审查单位在设计单位完成修改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通过复审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出具审查意见。设计单位逾期未完成或修改不到位的终止审查程序。
四、严格追究设计失误责任
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省水利厅直接或委托市水利(水务)局对勘测设计失误进行调查、认定和问责。对两次被终止审查程序的项目,省水利厅向项目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按规定将设计单位的行为录入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山东省水利厅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