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水规字〔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家评审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省直部门专家评审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行〔2022〕24号)和《〈山东省省直部门专家评审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答》(鲁财行〔2023〕15号)等文件要求,我厅修订了《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
2024年2月9日
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规范行政许可专家评审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水利厅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涉及专家管理和评审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许可专家评审,是指省水利厅直接组织专家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省水利厅负责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省级水行政许可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评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省水利厅具有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的处室(以下简称“监管处室”)应派员参加重大、复杂项目的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提出监管意见,便于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 省海河淮河小清河流域水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流域中心”)负责为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组织现场核查、召开专家评审会等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专家评审过程中产生的会务费、劳务费、差旅费等统一纳入厅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专家管理
第七条 省水利厅建立省级水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行政许可评审工作需要,适时对专家库进行调整。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公正诚信,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精通行政许可业务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勘查和评审工作;
(五)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须已正式退休。
第九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程序如下:
(一)省水利厅根据许可评审工作需要,分批集中开展许可评审专家的组织申报工作;
(二)由申请人填写《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省水利厅;
(三)省水利厅收到申请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审查,提出拟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在山东省水利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入选专家库,由省水利厅发文予以公布,并通知入选专家;对有异议的专家,由省水利厅组织复核,决定是否入选专家库。
专家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到期重新组建专家库。
第十条 省水利厅应当加强对专家库和专家的管理,对专家参与评审情况进行评价。
根据专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将评审专家分为首席专家、***专家和潜力专家三类,并实行动态调整。许可项目技术评审工作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专家组长须由首席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担任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查阅报告(方案)及相关技术资料,查看项目现场,了解、熟悉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对报告(方案)进行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四)对报告(方案)存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作出说明;
(五)依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领取评审费,报销交通费、食宿费等;
(六)对评审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家组长在评审过程中应对专家组成员合理分工、充分沟通协调,严格审核把关,组织形成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项目经评审存在重大问题的,专家组长具有否决权。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工作,依法接受省水利厅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各方的监督;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做到廉洁守纪评审,不得利用评审谋私,不得收受评审项目利益相关方的财物或宴请;
(三)评审会召开前仔细认真审阅报告,完成初步审查,参加查看现场,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评审,对重大问题、原则问题严格审核把关,客观、公正、中立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五)对本人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六)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其他评审专家;
(七)参加起草评审意见,出具的修改意见和评审意见要明确具体,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和报告编制单位;
(八)参加省水利厅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加强法规政策、标准规范以及新理念、新知识和新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九)当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省水利厅;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由于身体健康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合再担任评审专家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退出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
在专家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专家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调整出专家库,发现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义务的,由省水利厅视情形处理。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含技术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和编制单位对报告或方案修改时间),包括初步审核、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或书面函审)、报告(方案)复审、省流域中心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等环节。其中,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会(或书面函审)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需要复审的,报告修改完成并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省流域中心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专家评审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审查或视频会议方式进行。经省流域中心初步审核,对编制质量差、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的,直接出具不予通过技术审查意见,省水利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参加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会的专家实行专家库随机抽取与特邀相结合的方式。
评审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规模较小、方案较简单的项目评审或报告(方案)复审,专家组成员至少为3人。
为保证评审质量,考虑专业类别要求特殊、技术复杂程度较高等因素,可以特邀专家。
经专家组长提议,可在评审会前开展会前会商研判。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应当在开展现场核查或召开专家评审会前组建专家组,并将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参加评审的有关单位代表。
第十七条 重大、复杂项目应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对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的项目,可在专家评审会上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方案(报告)、查看影像资料等方式了解现场情况。
第十八条 参加专家评审会人员包括:
(一)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报告(方案)编制单位代表,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代表;
(三)厅行政许可负责处室工作人员,监管处室代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的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四)省流域中心工作人员,行政许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
(五)其他相关单位的代表。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会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厅行政许可负责处室工作人员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宣布专家组成员名单及专家组长,询问是否有申请回避的情况,并根据情况做出处理。
(二)专家组长主持评审工作:
1.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现场核查情况等);
2.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报告(方案)编制单位、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介绍项目有关情况;
3.专家质询与交流;
4.监管处室代表、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表根据工作职责分别提出意见建议;
5.专家组长综合评审意见建议和会议讨论情况,一般应当场作出评审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评审结论,因报告需要修改完善且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可形成修改意见,如评审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省水利厅将重新组织评审;
6.评审专家组成员、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报告(方案)编制单位、项目主体设计单位共同签署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应反馈给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会概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评审结论或修改完善意见建议;
(四)会议签到表和专家签字表;
(五)其它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的,由专家组长汇总形成函审意见,意见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报告(方案)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方案)提交省水利厅;在承诺期限内未完成的,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省流域中心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省水利厅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系项目申请人或报告(方案)编制单位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法律纠纷或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况的。
评审专家回避应当在评审工作开始前,由专家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提出,由省水利厅决定是否回避。
第四章 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参加专家评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审之前不得对外透露专家名单;
(二)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干预专家评审工作、影响专家意思表达,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专家提出的意见,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为了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与他人串通、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四)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人员意见;
(五)不得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宴请、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泄露、披露报告(方案)涉及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省水利厅视情节轻重可以作出暂停参加评审、通报批评、从专家库中除名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等处理方式。除特殊情况外,专家在一年内两次缺席已承诺参加的评审会的,由省水利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情形的,一经查实,由省水利厅从专家库中除名,永不录用。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报告(方案)编制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以其它形式干扰专家客观、公正评审,造成评审结果失实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服务单位干扰专家客观、公正评审,造成评审结果失实,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水利厅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省水利厅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水利部、省政府对行政许可专家评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