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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
2024-07-06 09:42 返回

鲁水规字〔2023〕9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砂石开采、运输、堆存等过程监管,提高涉砂活动监管效能,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23〕5号)要求,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在全省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依法开采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其运输、过驳、堆存等环节实施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河道航道整治疏浚、水库清淤等河道工程涉砂所产生的砂石不上岸利用的除外。

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

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主要包括:

(一)砂石来源。包括许可采区或河道工程涉砂作业区位置、采砂许可编号或河道工程涉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复文号、采砂实施主体信息。

(二)运输。包括砂石运输车辆***型号及车牌号码(运输船舶船名、船检登记号及营业运输证编号)、车辆道路运输证(如有)、承运人及车船驾驶员信息、实际载运量、起运及预计到达时间、运输目的地、转运区、过驳区及卸货堆场信息。

(三)转运、过驳。包括陆上转运砂场或水上过驳区名称、位置及联系电话、转运的前后序砂石运输车辆***型号及车牌号码(过驳的前后序运砂船舶船名、船检登记号、营业运输证编号)、承运人及车船驾驶员信息、实际载运量、起运及预计到达时间、运输目的地、卸货堆场信息。

(四)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主要包括编号(二维码)、相关人员签字、监督举报电话、查询电话。

三、采运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单使用

(一)管理信息系统

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采用电子管理单形式,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建设河道砂石采运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平台、授权登录、分级审核,管理信息系统接入省河长制信息平台。

1.采砂许可或河道工程涉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获得批复后,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采砂许可编号、河道工程涉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复文号等信息录入系统;现场监管责任人负责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行政执法责任人(以下简称采砂监管四个责任人),采砂责任主体现场驻点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驻点管理责任人)等信息录入系统。

2.驻点管理责任人应于采砂实施前上报开采区、堆场、水上过驳区或陆上转运砂场的名称及位置、各场区现场电子围栏、监控、计重、智能识别等设备信息,经现场监管责任人现场审核后录入系统备案,驻点管理责任人负责确保上述设备采集数据实时上传管理信息系统。

3.驻点管理责任人应上报开采机具设备合格证、检验报告及负责人信息,砂石运输车辆承运人、车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如有)及驾驶员信息,砂石运输船舶船名、船检登记号及营业运输证编号及驾驶员信息,现场监管责任人现场审核后录入系统备案,未备案的设备、车辆不得开展作业活动。

(二)电子管理单使用

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覆盖砂石运输、过驳、堆存全过程,内容清晰、真实、完整、准确。采砂责任主体及转运区、过驳区、堆场的经营主体应当履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查验义务,承运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有关经营主体应当暂停接收、装卸、过驳,通知现场监管责任人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1.砂石运输车辆到达采区、转运区或堆场入口计重,系统自动识别车辆外观、牌号、净重等信息,与车辆备案信息比对通过后放行,相关信息自动录入电子管理单。系统比对不通过时,现场监管责任人需现场核查处置。

2.砂石运输车辆驶离采区、转运区或堆场出口计重,系统自动识别车辆外观、牌号、重量等信息,并与入场信息比对,驻点管理责任人和承运司机共同核查装砂信息,签字生成单据和对应二维码后出场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禁止出场)。有关信息推送到现场监管责任人审核。

3.砂石运抵转运区或堆场,运输车辆在入口计重,系统自动识别车辆外观、牌号、重量等信息,驻点管理责任人和承运司机共同核查装砂信息后,签字生成单据和对应二维码后入场。如有异常,报警信息自动推送到采砂监管四个责任人。

4.运输车辆在转运区或堆场卸砂后离场计重,系统自动识别车辆外观、牌号、净重等信息,并与入场信息比对,驻点管理责任人和承运司机共同核查、签字生成单据和对应二维码后出场。有关信息推送到现场监管责任人审核。

5.砂石在采区、堆场销售的,驻点管理责任人和购砂人(承运人)共同确认出售砂石重量、运输工具、运输目的地等信息,签字生成单据和对应二维码后出场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禁止出场;砂石运抵购砂人***地点销售的,承运人和购砂人共同确认出售砂石重量、运输工具、运输目的地等信息,签字生成单据和对应二维码;销售信息推送到采砂监管四个责任人。

四、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对提高河道采砂监管效能、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的重要意义,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作为强化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抓手,纳入河湖长制推动落实。加强组织***,强化协调联动,细化任务分工,实化工作措施,有力有序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二是落实各方责任。负责河道采砂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河道砂石采运管理信息查询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审核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真实性、准确性。采砂责任主体以及转运区、过驳区、堆场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工作台账,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采砂责任主体应委托具有合法运输资质的承运人运输河道砂石。

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晰有关部门落实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加强监督执法。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水上行政执法机构)等要根据职责分工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追踪非法采砂线索,打击非法涉砂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山东省河道砂石资源采运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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