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的通知
鲁水规字〔2021〕12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交通运输局,交通项目建设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交通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要求如下:
一、落实水土保持主体责任
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水土保持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项目建设和各参建单位的管理,确保各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到位。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水土保持设施的内容、质量和进度要求;在项目开工三十个工作日前告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和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项目建成后试运行六个月内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完成报备;依法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二、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许可(或备案)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若项目地点、规模以及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废渣等专门存放地(文中简称“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其中,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大堆高不高于10米的,建设单位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必履行变更手续,但应落实相应防护措施。
三、做好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工作
(一)切实开展项目水土保持专项设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开展水土保持专项设计,单独计列水土保持专项费用并纳入概算总投资;在开展施工图设计时,应当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并将水土保持相关工程费用纳入施工图预算,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
未开展水土保持设计或专项设计中重要防护对象存在重大漏项的交通项目,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二)严格落实工程建设期水土保持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扰动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土地扰动面积;做好表土剥离、存放和利用;及时落实拦挡、覆盖等临时措施,汛期加强临时防护。
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应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需废弃的,必须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同时做好防护措施,做到“先拦后弃”。
(三)同步进行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
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展监理的同时,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同步进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测,保证监测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及时将监测成果在官方网站以及业主和施工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公开。
四、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项目建成后试运行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及时向水土保持方案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对已投入试运行六个月以上、尚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向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延期验收原因,并加快完成验收工作。
发现未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的,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对建设单位进行重点监管,“未验先投”以及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纳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
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项目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积极支持交通项目建设。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做到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对在建交通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两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拒不整改的项目要组织专项检查。对“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实施防护措施”“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未验先投”“未缴纳补偿费”等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纳入信用监管。对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防治效果突出的交通项目,推荐参加“生产建设项目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评定。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