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动态评价办法》的通知
鲁水规字〔2021〕8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管理,增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省水利厅对《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动态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动态评价办法
山东省水利厅
2021年10月8日
附件
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动态评价办法
***章 总 则
***条为了加强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管理,进一步增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厅字〔2015〕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评价,是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其不良行为进行采集、认定、评价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供货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水利行业相关规定、规程和规范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的动态评价坚持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科学评价、客观公正的原则。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开展动态评价,制定本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动态评价办法和标准,开发建设“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动态评价系统”,负责将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查处的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及时采集、认定、录入相应系统。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级有关主管部门查处的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及时采集、认定、录入相应系统。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参与本项目建设市场主体建设活动的管理,鼓励开展对参与本项目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行为的评价。
第二章 动态评价办法和标准
第四条 动态评价实行不良行为扣分的办法。
第五条 不良行为扣分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他不良行为扣分标准》执行。
第六条 动态评价原则上实行实时评价。依托“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动态评价系统”,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实时汇总,计算动态评价得分并进行公布。
第七条 动态评价得分按照以下计算方式确定:
动态评价得分=-Σ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扣分分值
其中,对市场主体的同一不良行为在同一水利项目中被同时多次扣分的,评价时仅计算一次扣分;对市场主体的同一不良行为在多个水利项目中被同时多次扣分的,5个项目以下的按照实际次数计算扣分,5~9个项目的按照5次计算扣分,10个项目及以上的按照10次计算扣分。
对按照水利部规定被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或者按照联合惩戒机制由其他部门推送到水利部门需要进行惩戒的失信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或者联合惩戒期间不再进行动态评价,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惩戒措施。
第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扣分按照有效期计认。受到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扣分有效期一般为2年,其他不良行为的扣分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1年。黑名单有效期以公布期限为准。
第九条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范围包括: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督、随机抽查等结果;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审计等结果;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的行政处理记录;
(四)有关部门推送的不良行为信息。
对不良行为的确认应当依据法律文书、文件等,有效期按照相关文书、文件认定日期或者印发日期计算。
第三章 动态评价程序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对参与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有市场主体开展经常性检查。项目目法人发现市场主体存在需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并相应进行扣分。
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涉及市场主体的本级监督检查、抽查、质量安全监督、审计、稽察、行政处理处罚、联合惩戒等结果,在收到或者自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相应扣分。
第十二条 动态评价依托“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动态评价系统”,自动采集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扣分情况,并计算汇总动态评价得分。
评价得分将实时公布,并记入相应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向省水利厅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省水利厅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经核实后需要更正评价结果的,将及时予以更正。异议复核期间不影响评价结果发布。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扣分有效期内可申请信用修复。
进行信用修复须符合下列条件:已对不良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不良行为的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不良行为自公开之日起6个月后,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3个月后,可向评价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不良行为评价单位对市场主体提出的修复申请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修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引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规范从业行为。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信用奖惩制度,并在日常监管、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信用等级评价、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认定、录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认定而未认定或不认真认定、应录入而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动态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规守纪、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