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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用水总量监测办法的通知
2024-06-04 09:25 返回

山东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用水总量监测办法的通知

水规字〔20212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落实***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区域用水总量监测工作,省水利厅对《山东省区域用水总量监测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水利厅

                                2021年7月27日


山东省区域用水总量监测办法


    ***条为了落实***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区域用水总量监测工作,根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区域用水总量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域用水总量监测,是指通过对区域内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等各类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取用的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和其他水源水量进行监测,结合有关用水典型及水平衡要素的施测和调查统计,确定区域用水总量的行为。

    第四条开展区域用水总量监测工作,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监测方法科学合理、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五条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用水量监测、调查组织工作;负责编制全省区域用水总量监测统计技术方案、核定全省用水总量成果。

设区的市水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用水量的监测、调查,以及用水总量的复核。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实际取用水量的计量监测,做好用水总量的汇总、审核、汇交与报送工作。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对取用水进行计量监测,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取用水监测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自动化监测水平,做好城乡环境用水、鱼塘补水、畜禽用水、建筑业用水、偏远地区分散性生活用水等数据的调查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成果汇交同级水文机构。

    第七条各级水文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河流控制断面、省市县行政区界、入海控制断面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位、水量监测,加强区域水平衡要素监测与调查,积极开展区域用水总量监督性监测与调查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将上半年和年度取用水统计资料报送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8月10日前和次年2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年度取用水统计资料汇交省水文机构。

    第九条省水文机构组织各市水文机构于8月20日前和次年2月25日前分别完成全省上半年和年度取用水数据复核及区域用水总量成果核定工作,并将全省区域用水总量成果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区域用水总量监测站网应纳入全省水文监测站网统一管理,其规划、建设、变更、运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阻碍区域用水总量监测工作的,依照《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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